|
|
新聞中心 |
您當前所在位置:首頁>> 新聞中心>> 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的貯存試驗條件和箱體要求>> |
|
|
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的貯存試驗條件和箱體要求 |
高低溫沖擊試驗箱高溫貯存試驗:
1、試驗溫度為70℃或者按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。 2、試驗時間為48h或者按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。 3、試驗相對濕度不大于I5% 4、試驗溫度為試驗樣品的最高工作環境溫度。 5、試驗時間為試驗樣品在非工作狀態下達到溫度穩定,然后啟動試驗樣品進行工作,直至試驗樣品的
溫度達到穩定或者按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進行工作的時間。 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箱體要求:
1、試驗箱(.室)中應裝有傳感推,用于監控試驗條件.為保持試驗條件的均勻性可采用強迫空氣循環,
但試驗樣品周圍的空氣速度不應超過1.7m/s。以防止試驗樣品內產生不符合實際的(冷或熱)傳導。 2、若無其它規定,試驗條件的容差,應符合GJB150.1-86中3.2條的規定。 3、試驗箱(室)內的絕對濕度不超過20g/m3(相當于35℃時50%的相對濕度)。 4、為了限制輻射,試驗箱t室〕內壁的溫度與試驗溫度之差不超過試驗溫度(按K值計算)的3%,這一規定適用于整個試驗箱(室)內壁,而試驗樣品不經受任何不符合這一規定的其它加熱和冷卻因素。 5、若無其它規定,溫度變化速率不應超過10℃/min. |
【返回上一級】 |